可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这个问题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对这个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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