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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忠彪]: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欢迎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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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忠彪]: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手段。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日正式发布。
[10: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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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忠彪]:
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1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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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忠彪]:
首先我们请耿宝建庭长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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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各位记者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5月20日发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10: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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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一项重要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设立和推进,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实质化解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0: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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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特别是为了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司法解释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原司法解释的修改调研工作,多次组织召开由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国务院部门有关同志、法官代表等参加的研讨会,先后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院内相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多次专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通过多轮充分沟通、协商,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送审稿,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考虑到《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修改篇幅较大,我们采取了新制定司法解释、同步废止原司法解释的方式。
[10: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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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二、《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
在《解释》修改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0: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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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题部署,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为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解释》的修改制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查标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0: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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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解释》修改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站稳人民立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回归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的本质,在原被告资格、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法定条件下给付到位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和引导,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10: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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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三是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兼顾依法保障知情权和维护信息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科学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审时度势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把对国家安全的认识提升至新的高度和境界。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因举证、质证及裁判失当,有可能导致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泄露,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对此,我们在《解释》第六条中对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司法层面为保障知情权与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10: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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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四是坚持依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在《解释》的修改制定过程中,我们严格遵照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在条文规定上,采用援引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式,始终坚持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原意,就法律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在《解释》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梳理法答网平台中该领域出现频次较高、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以回应司法实践中的需求为导向,注重对存在分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注重规范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努力实现兼收并蓄、切实稳妥的效果。
[1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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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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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一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予以类型化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可以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及其他程序性处理方式,《解释》在受理情形条款对此进行了呼应。此外,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上述规定中“不予公开”情形,经与有关部门沟通,主要指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此外,我们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在受理情形条款中予以规定。
[10: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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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二是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规定上,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保持一致,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从而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适格被告的确定,《解释》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分别就两种情形下被告的确定作出规定。此外,《解释》还结合法释〔20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被告资格进行规定。
[1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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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三是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第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首先要遵循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此外,对被告提出的不同主张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项进行了规定。第二,原告的举证责任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由原告提供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第三,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极个别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问题,《解释》就原告提供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也进行了规定。
[1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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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四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第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在裁判方式的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部分进行规定,其中包含法定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单独起诉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等若干情形。第二,以实质性回应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为出发点,我们对被告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在判决履行条款中予以规范。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第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进行规定。第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或者原告诉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我们从当事人实体权益已经得到保护的角度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形进行规定,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等行为合法的、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等若干情形。
[10: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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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五是保留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预防救济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总体属于事后救济,一般只有在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权利损害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提供法律保护。但是考虑到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具有特别的保护价值,一旦无序公开,就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权利侵害。因此,原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预防救济制度进行了规定,以体现无漏洞且有效的权利保护要求。我们在《解释》的修改制定过程中,对原条文予以保留,即政府信息尚未公布前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政府信息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10: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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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解释》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办理规则,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发挥行政审判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职能作用,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1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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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忠彪]:
感谢耿宝建庭长的发布。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1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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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记者]:
我们关注到《解释》第十一条对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请问有何考虑?
[10: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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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梅]:
第十一条是关于判决给付的规定。在《解释》制定修改过程中,我们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要实质性回应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诉求出发,作出本条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则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区分了被告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以及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这三种情形分别进行规定。我们认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
[10: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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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央视记者]:
《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请进一步解释如何理解适当的审理方式?
[10: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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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是指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方式包括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虽然没有规定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均有规定。不公开审理并非指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是开庭审理但是不对案外人公开的方式,即不允许其他人员旁听,也不允许采访报道等。此外要强调的是,不公开审理仅是审理过程的不公开,对于审理的结果仍然应当公开。
[10: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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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我们看到被告举证责任方面有两个条文予以规定,请问是如何考虑的?
[1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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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梅]:
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首先要遵循的还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由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我们在《解释》第五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不同主张,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分别进行规定。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等政府信息的安全保护。在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难免会接触到涉密信息,而且这些涉密信息本身就是审查对象。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严格注意审判人员有无因审理工作需要获悉秘密信息的权限和必要,以及审理方式和证据规则是否能够满足保密的需要。我们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能够证明其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能够提供有关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等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此外,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被告已提供相应证据或者进行充分说明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举证不积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1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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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绝大部分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信息,但我们也了解到有极个别当事人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况。对此《解释》有什么举措?
[10: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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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不设门槛、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开放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有的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引起有关机关对其利益诉求的关注与重视;极个别当事人甚至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形成大量明显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此类滥用权利行为,既挤占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影响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正常履行职能,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程序与制度空转,损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基于此,我们在《解释》的制定过程中,着眼于人民法院做实定分止争、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本职本业,立足于当事人实体权益保护,从举证责任承担、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10: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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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忠彪]:
感谢耿宝建庭长、李小梅法官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嘉宾和记者的出席。本次发布会还为各位记者提供了5个案例供参考,其中两个案例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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