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陕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给国家消防救援队伍的授旗训词,为新时代消防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践行人民至上和生命至上,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三管三必须”等要求,应对消防领域的新兴风险和严峻挑战,适应陕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和紧迫。
消防安全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履行承担灭火救援、特种灾害救援等综合性救援工作,协同组织其他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等。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经营管理人应当组织商户建立区域消防联防机制,协同开展防火巡查、处置初起火灾;采取措施确保商户与消防控制室双向信息联络畅通;为营业时间不一致的商户保留符合规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学校、医院、养老院和福利院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部位开展日间和夜间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逐楼层、逐区域明确应急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人员疏散。
信息来源:陕西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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