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多业态消防安全责任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6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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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1月9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大型商超、综合市场、综合办公楼宇、仓储物流等多产权建筑、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协商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确定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使用人约定消防安全责任;使用人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落实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常态化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如实记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行业主管等部门报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者变更,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鼓励和支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按照规定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优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加强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保障,统筹落实相关待遇和保障措施方面,《条例》明确,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为消防救援人员、消防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参加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认定条件或者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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