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本着执行为民高效的原则,方便当事人约见执行法官,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来访接待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执行工作安排,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立案时一并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证据、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其它材料。
第二条 执行法官应在“执行接待日”约见、会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接收执行线索、证据材料及执行举报,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进展并释法答疑。
第三条 执行法官因公务外出或临时开会,应当安排本组执行员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在“执行接待日”通过预约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执行法官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和证据材料、反映诉求、要求法官主持执行和解等。
第五条 接待地点设在本院执行局一楼接待室。
第六条 其它时间执行法官根据工作安排约见当事人。
第七条 紧急情况联系电话:87615503。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莲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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