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时效性: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2025年7月31日陕西省律师协会八届十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优化本省律师执业环境,依法保障本省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投诉人向本省内各律师协会投诉时,应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见附件),承诺其所投诉的内容符合事实,对所提交的投诉材料真实、全面负责,并同意若存在恶意投诉行为时将被列入《恶意投诉人名单》。但省、市律师协会依职权主动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作为投诉人的案件除外。

第四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恶意投诉行为:

(一) 同一投诉人两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 同一投诉人两年内针对同一会员基于相同事由累计二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三) 捏造、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四) 律师协会对投诉已作出生效决定,或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人不服律师协会相关决定已作出生效决定,或投诉事项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裁判过,投诉人仍基于相同事由继续投诉的;

(五) 经审查发现投诉人有其他恶意投诉行为的。

第五条  投诉人拒不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的,律师协会将不予受理其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有本规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律师协会可以认定为恶意投诉。律师协会可建立《恶意投诉人名单》,供会员查询使用。

第七条  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省、市律师协会对其本次投诉可以不予受理或不再继续调查。

第八条  如恶意投诉行为对会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会员向所属协会维权中心提出维权申请的,维权中心可依照相关规定支持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

第九条  本省律师协会会员有恶意投诉行为,或者煽动、唆使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属协会应依据行业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恶意投诉行为涉嫌构成行政违法或者犯罪的,将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投诉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恶意投诉行为由受理投诉的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时认定,也可以在惩戒委员会调查中核实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陕西省律师协会八届十八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诚信投诉承诺书

 

 

 

信息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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