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文/周加海 危浪平 李承运 孙帅琪

 

周加海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危浪平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承运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处处长,孙帅琪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改革规划指导处干部。

 

目 次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二、《规定》的起草原则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有关重点问题的把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部署,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促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就《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重点条款把握等作一介绍。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11类纠纷。该司法解释有效适应了互联网法院成立初期的功能定位,在探索在线审理机制,提升司法便民利民,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二十大作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改革部署,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等改革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根据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新要求,中央明确要求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推动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互联网法院有效回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将互联网法院建设作为法院改革重点任务持续推进,《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年)》《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均将“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列为重点改革举措,在深入总结互联网法院前期探索成果和经验成效,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起草制定《规定》,积极稳妥推进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调整工作。

二、《规定》的起草原则

《规定》的起草制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人民群众数字时代新需求、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数字经济发展新变化,紧扣互联网法院发展实际,着力推进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建设,确保党中央重大改革部署落地见效。起草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解释,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司法解释。《规定》的制定过程严格遵循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维护法制统一。

二是坚持服务大局,紧扣中央关于互联网法院功能定位。根据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互联网法院具有总结推广“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新型审理机制、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诉讼规则、通过审理各类新型网络案件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等功能定位,《规定》通过有序调整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和改革部署,推动互联网法院核心功能从审理机制创新向治网裁判规则输出迭代升级,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与数字经济关系密切的案件,更好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坚持司法为民,聚焦数字经济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规定》始终坚持人民立场,通过调整管辖案件类型,推动互联网法院更聚焦于数据权益、平台经济、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虚拟财产等公众关注的互联网领域难点问题,为数字经济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输出更多有价值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质效兼顾,统筹考虑管辖范围与司法资源合理匹配。综合考虑互联网法院审判基础、专业能力和资源配置等情况,推动优化互联网法院案件规模结构。同时充分考虑调整后对相关法院的影响,科学把握调整案件的类型和体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避免管辖调整对辖区法院管辖格局和秩序造成冲击,影响当事人诉讼体验。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4条,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机制进行系统优化调整,明确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方面内容。

(一)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和案件类型;地域管辖范围与《2018年规定》保持一致,明确互联网法院管辖地域范围为所在市辖区范围内;对互联网管辖案件类型方面作以下调整:

一是新增4类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规定》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将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新增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其中,“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是对《2018年规定》第2条第7项“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的限缩,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网络侵权纠纷限定为以网络数据、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主要争议权利客体的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是首次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主要考虑是当前各类广告屏蔽、流量劫持、数据爬取、网络链接骗取点击、刷单炒信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频发、亟待治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完善了有关网络不正当行为的规定,应与之有效衔接。

《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4类案件将分别由3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的功能作用,有效探索积累前述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强化新兴网络权益司法保护,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删除了《2018年规定》规定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主要考虑是上述案件多为常规化、一般性涉网案件,随着近年来审判实践发展和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相关规则体系较为成熟、审理思路逐步明确、裁判规则相对明确,且一般性网络侵权纠纷调查取证多在线下进行,由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有利于推动优化管辖格局,方便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和当事人诉讼体验。同时,上述案件多为批量化案件,需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由案件属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整合网络平台、地方市场监管机构等多方力量,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合力,推动有效定分止争和实现综合治理。

《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上述案件按照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规定,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实现3地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属地基层法院审理的网络案件管辖新格局,确保互联网法院更加及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新型网络领域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三是保留4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延续《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4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法院通过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持续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司法便利。

四是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案件范围。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规定》第1条第1款第8项、第2款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于促进统一辖区执法司法尺度,支持监督网络监管行政执法,健全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涉外案件方面,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有关涉外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完善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规则,依法平等保护外籍当事人网络领域合法权益,便利外籍当事人参与诉讼。涉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前述类型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二)关于互联网法院指定管辖规则

《规定》第1条第3款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指定管辖的主体、批准程序和案件类型,是对前两款法定管辖规定的补充。根据该款规定,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辖区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有利于及时将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前沿、疑难复杂互联网案件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并根据互联网法院案件体量和结构发展变化,促进辖区法院案件规模和审判负荷均衡发展。实践中,互联网法院及相关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汇总梳理辖区新类型、疑难复杂、具有规则引领价值意义的网络案件类型,经研究确有必要指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特定类型案件的,按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关于互联网法院协议管辖规则

《规定》第2条是关于当事人协议约定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规定,与《2018年规定》内容基本保持一致,以协议管辖“实际联系地点”为基本原则,将协议管辖约定主体从“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用户”拓展为“当事人之间”,从而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用户之间通过格式条款约定的协议管辖均纳入规制范围,最大限度保障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指协议管辖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等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等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上诉机制

《规定》第3条通过一般原则与专门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互联网法院上诉机制。主要考虑是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较为丰富,其上诉机制确定需综合审判工作基础、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需要、司法资源配备、信息化建设水平、案件数量结构、上下级法院衔接机制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规定》施行后,3家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上诉法院具体为:

一是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涉及网络域名、网络不正当竞争、数据类知识产权纠纷等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其他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是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是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涉及网络域名、网络不正当竞争、数据类知识产权等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外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的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四、有关重点问题的把握

(一)关于新增案件类型的识别标准

新增和调整的4类案件,此前未作为单独案件类型列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但其在法律关系、权利客体、技术因素等方面,具有较强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识别标准存在共识,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作初步判断:首先,以“网络”作为案件类型的基本限定条件,相关纠纷应当是基于网络行为或网络技术,在网络环境中发生,区别于传统线下纠纷。其次,权利客体具有特定指向性,相关案件以“数据”“个人信息和隐私”“虚拟财产”“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作为权利客体,其法律调整对象和识别判断标准均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在《规定》实施前期,具体可以遵循以下识别标准,逐步探索完善。

一是关于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一般是指以网络数据为权利客体或者合同标的的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包括因网络数据的确权、授权、收集、持有、交易、加工、使用、销毁等争议引发的纠纷。涉及网络数据的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以及人格权纠纷等非因网络数据引发的纠纷,与传统民商事案件无异,原则上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鉴于这类纠纷目前没有明确案由,根据现有立案规则,一般可以视案情确定以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合同纠纷等案由受理;对于网络数据的主张如果与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相关联,可以按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处理,也可以视案情结合当事人主张确定案由。

二是关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一般是指通过网络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纠纷。包括非法收集、存储、交易、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他人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或隐私权产生的纠纷;因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导致的个人信息侵权、隐私权侵权纠纷;以及其他通过网络侵害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的纠纷。网络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一般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在主张传统网络侵权的同时,一并主张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的,一般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三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一般是指以网络虚拟财产为权利客体或争议标的的纠纷,包括因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NFT)、网络平台账号等虚拟财产权利的确认、处置或交易等引发的纠纷。目前,这类纠纷有的没有明确案由,主要集中于所有权确认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可以沿用现有的案由规则。

四是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通过互联网实施、损害结果发生在互联网,因破坏网络相关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有显著互联网特征的各类行为引发的纠纷。实践中,侵害传统著作权、商标权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知识产权复合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25〕167号),由相关法院集中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或者存在线下线上复合、案由复合的案件,难以根据前述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由互联网法院受理。对于同一行为涉及《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的多个案件类型的,互联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结合当事人主张确定立案案由。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会同相关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总结提炼辖区实务经验,配合民事案由体系的优化完善,进一步优化明确新类型网络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和权利客体识别标准,逐步实现相关案件的明确识别、准确界分。

(二)关于《规定》效力问题

《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管辖调整内容不溯及《规定》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对于2025年11月1日前已立案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不服互联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根据《规定》第3条确定上诉受理法院;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原审法院再审或者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指导,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原则,做好辖区法院管辖衔接、立案指引、案件移送等工作,杜绝因管辖调整出现有案不立、管辖推诿等现象,确保案件受理工作不断档、不延误。《规定》生效后将替代《2018年规定》第2、3、4条规定,对应条文不再有效,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涉及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均以《规定》为准。《2018年规定》中涉及在线诉讼程序规则等内容仍然有效。

(三)关于管辖调整后当事人诉讼体验问题

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对属地基层法院是否能保障当事人在线诉讼体验提出担忧。从实践层面看,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调整后,通过完善审理机制、优化管辖格局,将更有助于提升当事人的诉讼体验和案件的审理质效。

一是从技术支撑看,北京、杭州、广州3地基层法院前期在适用在线审理机制方面有扎实的工作基础。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的全国法院“一张网”已在3地上线,对于调整至相关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充分享受“网上纠纷网上审”的诉讼便利,通过“一张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随着“一张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在全国四级法院全面上线,将进一步统筹优化平台功能,提升当事人诉讼体验。

二是从案件特点看,对于新承接的互联网法院案件,其本身即是纠纷发生于互联网、证据留存于互联网、当事人为网络主体的互联网案件,具备在线审理的主客观条件,在线审理也有助于提高审理效率和便于当事人诉讼;

三是从审判质效看,3地基层法院均有扎实的审判基础,具备专业化水平较高的法官队伍,能够确保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适用统一性和裁判结果稳定性,相关高院通过加强辖区内审判资源统筹调配和条线业务指导,持续提升案件审理质效,积极将互联网法院前期探索建立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应用到辖区其他基层法院,推动更大范围发挥解纷效果,确保当事人权益更加及时获得有效保障。

四是从配套机制看,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互联网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明确相关工作指引,细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立案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流程、加强诉讼引导、优化办案方式,不断提升当事人诉讼服务体验。

 

 

信息来源:人民司法杂志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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