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及互联网医院。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自核准登记或备案的医疗机构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第五条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记分,不能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记分。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医院评审、专科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项目经费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计算。
校验期一年的,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记分;校验期三年的,三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记分。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计的记分继续有效。
医疗机构发生合并的,合并前各医疗机构的记分应计入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累计记分周期与合并后的医疗机构记分周期一致。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各类检查中查实的不良执业行为、已获知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等,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
第十条 经行政调查的最终结论、生效的司法文书采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等,可以作为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不重复记分。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种及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中查实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送达医疗机构,告知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等。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因受到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予以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通知书》。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非本部门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在30日内将情况通报该机构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记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需委托专家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复核的医疗机构。经复核需要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包括12分、10分、8分、6分、4分、2分、1分七个档次,具体情形和对应分值见《陕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附件2)。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若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一次性记12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在《陕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中未涉及的,应按以下档次予以记分: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记2分;受到30000元及以下罚款处罚的,记4分;超过30000元罚款处罚的,记6分;受到吊销诊疗科目、责令停止执业活动、限制从业等处罚的,记8分。同一行政处罚案件同一违法事实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再次校验不合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被注销等情形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三章 记分应用
第二十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
第二十一条 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达到或超过12分,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在一个周期内达到或超过12分,或者其三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6分,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再次校验时应认定其不合格,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所一年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2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到位的,注销其《诊所备案凭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一个校验周期内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临床重点专科设置、医院评审申请,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1-2年内调减建设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军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信息来源:陕西省文件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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