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规程(暂行)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规程

(暂行)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在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之间,以及在同一集合计划的不同委托人之间转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职工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以下简称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申请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接受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业务申请及数据交互,向职工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职工已参加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的,其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职工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选择名下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作为归集账户,提交转移申请。

(二)新就业单位(归集账户所在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以下简称现受托人)通过信息平台收到职工提交的转移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新就业单位,并通过信息平台向原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以下简称原受托人)发送《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联系表》(附件1,以下简称《联系表》)。    

(三)原受托人通过信息平台接收到《联系表》后15个工作日内,与职工原就业单位确认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和转移金额后,按照一人一笔原则,将资金划转到《联系表》指定账户,并按照一人一表原则,通过信息平台向现受托人反馈《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2,以下简称《信息表》)。企业年金转移资金汇款摘要(备注)统一规范为“转移支付:转移联系表编号,姓名,证件号码后4位,原受托人简称”。原账户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表》向原受托人出具转移信息。原托管人向现受托人划转资金时,应当在汇款摘要中注明原受托人提供的摘要信息。

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作权益归属处理的,原受托人可以不再与原就业单位确认,直接向现受托人转移信息和资金。职工原就业单位和新就业单位参加同一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并采用计划层估值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时可以只转移信息,不划拨资金。

(四)现受托人按照《信息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资金匹配至职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向信息平台和新就业单位反馈办理完成。现账户管理人应按照《信息表》设置转入缴费明细字段。

(五)职工存在多个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现受托人应当分别向原受托人发送《联系表》,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第五条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未参加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且需归集多个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时,本人有一个或多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的保留账户的,应当选定其中一个作为归集账户,并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向管理该保留账户的受托人提出转移接续申请。该受托人通过信息平台向申请人其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所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发送《联系表》,按照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将其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归集至该保留账户。职工达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后,向该受托人提出领取申请,按照现行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职工没有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的保留账户的,在达到领取企业年金条件时,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向管理其最后一个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受托人提出转移接续申请。该受托人通过信息平台向申请人其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所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发送《联系表》,按照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将其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归集至该账户。最后一个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所在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申请,为其办理企业年金领取业务。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办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业务时,需转移以下基金项目:

(一)企业年金个人缴费;

(二)已经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

(三)已转入的职业年金。

以上项目含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以及企业年金缴费的纳税情况。

第七条  发生《联系表》填写错误、年金计划管理人变更等情形时,原受托人应当联系现受托人,并退回《联系表》,现受托人修改后继续发起转移接续业务。

因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归属存在争议等原因暂时无法完成转移接续的,原受托人应当向信息平台反馈原因,现受托人及时告知职工后,可以终止本次业务。待相关问题解决后,职工可以再次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转移资金与信息表不一致的,现受托人应当联系原受托人及时处理。

退休人员正在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其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正在领取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查询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和转移接续办理进度。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整体转移企业年金账户的,或者将本单位离职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整体转移至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的,可以线下办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规定的保留账户管理要求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规定修改后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之间的转移接续,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应当加强企业年金信息化建设,按照本规程要求做好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联系表

2.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信息表

 

 

信息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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