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敬老优待规定
(2026年8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增进老年人福祉,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敬老优待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敬老优待工作的领导,将敬老优待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拓展优待服务项目和范围,提升优待服务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统筹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敬老优待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文物、金融、行政审批、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完善敬老优待相关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敬老优待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敬老优待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等,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协同做好敬老优待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敬老优待服务。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
鼓励全社会为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等服务。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敬老爱老公益宣传、人口老龄化国情市情教育等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青少年和儿童的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教育。将为老志愿服务纳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和高校学生实践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敬老社会氛围。
第六条 符合本省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补贴。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金。
特困、低保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供养。
对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定额资助。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为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中医药保健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就诊、检查、化验、缴费、取药等优待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并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为辖区高龄、重病、失能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保健护理、心理关怀、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第八条 户籍或者常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地铁站等交通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和等待专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志、标识,公布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九条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鼓励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城乡道路、交通运输设施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鼓励和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机构,医疗机构,邮政、电信、银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保留人工服务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标识,为老年人主动提供引导、咨询、优先办理等服务,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商场、餐饮、旅游、文化等服务单位应当保留人工服务,鼓励其根据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并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培训、志愿服务等方式,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化技术、产品的能力。
第十二条 对身患重度残疾、长期卧床、重病住院等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前往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业务的老年人,经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实确认后,为其提供上门采集信息等便利服务。
鼓励金融、通信、公证、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对确需本人到场办理的业务,在符合安全与审核要求前提下,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服务费用。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鼓励对八十周岁以下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减免费用。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第十四条 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服务时,应当遵守服务单位有关管理制度,主动出示身份证件,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第十五条 敬老优待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另行制定,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布受理方式。
第十六条 具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义务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服务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西安市人大网
https://www.china-xa.gov.cn/pages/detail/index.html?id=211358403694489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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