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强制措施与责令候查措施衔接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与责令候查措施

衔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5〕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与责令候查措施衔接工作的规定》经202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1月14日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

与责令候查措施衔接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刑事强制措施与责令候查措施的衔接,确保工作流程规范有序、衔接顺畅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相关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第三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受理之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并通报监察机关。

第五条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由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手续。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决定的,应当将相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最高检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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