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工作的通知
法〔202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交叉执行试点工作以来,试点法院及其他法院积极主动推进交叉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张军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交叉执行工作重要意义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执行、地方保护、执行效率不高、力量不足、监督不到位等长期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上级法院强化统一指挥、管理和协调,通过督促、指令、提级、协同、集中执行等多种交叉执行方式,整合执行力量推进执行,可以有效防止权力、关系或者人情不当干扰,切实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交叉执行是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变革,体现了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是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推动理念更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实做好交叉执行工作,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二、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工作
(一)扩大交叉执行案件范围。对于存在消极执行,执行过程受到不当干预,案件疑难重大复杂但执行法院力量不足等情况,交叉执行有利于化解信访矛盾的,可以通过督促、指令、提级、协同、集中执行等多种方式,提高执行质效。开展交叉执行的案件,应当充分听取执行法院和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对开展交叉执行不理解的,原执行法院及接受交叉执行法院应当协同做好释法析理工作。
(二)上级法院依法督促执行。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可以发出督促执行令,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或采取相应措施。
(三)执行法院内部交叉执行。对没有合理原因超过6个月未执结,案件难度不大的,可以先在执行法院内部进行交叉执行,通过变更承办人或者执行团队等方式进行“内部交叉”,充分发挥执行法院内部潜力推进执行。
(四)推行“推磨式”交叉执行。经两轮“内部交叉”执行还没有效果的案件、重点“执行难”积案、当事人申诉信访案件或存在明显地方保护或其他不当干预的案件,可以建立“推磨式”交叉执行,即上级法院将甲法院案件指令乙法院执行,乙法院案件指令丙法院执行等。
(五)上级法院依法提级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将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疑难复杂案件提级执行,充分发挥上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示范作用。
(六)依法开展协同执行。要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统筹协调作用,集中辖区优势力量,对重大案件开展协同执行。协同执行时,上级法院可以调集辖区法院执行人员和装备,有关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要求配合执行法院开展行动。
(七)依法开展集中执行。对同一被执行人有数起执行案件等关联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令最先受理法院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集中执行;对于船舶、飞行器、股权、证券、网络资产、知识产权等财产处置专业性强的案件,可以指令海事、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等法院执行。
(八)积极推进事项交叉执行。对财产在异地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托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将查封、扣押、冻结等事项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降低异地执行成本。
(九)强化执行争议协调工作。执行法院间就财产处置等问题产生执行争议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经上级法院协调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相关法院应当落实。必要时,上级法院也可以将有关案件指令由其中一家执行法院或者其他执行法院集中统一办理。
(十)统筹做好交叉执行案件交接。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提级、指令执行等交叉执行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原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案卷材料及案件执行情况说明移送接受交叉执行法院,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依法结案。原执行法院移送案件前存在未处置款物的,应当将未处置款物及有关情况说明一并移交接受交叉执行法院。接受交叉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作为首次执行案件执行。新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前案未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执行期限重新计算。
(十一)做好执行措施衔接。交叉执行案件移送前,相关查控措施距期限届满不足三十日或需要采取紧急执行措施的,应当由原执行法院办理并在办理完成后移送案件。除上述需要采取紧急执行措施情况外,上级法院决定交叉执行后,原执行法院一般不得再采取新的执行措施,确需采取的,应当报上级法院同意。执行案件交叉执行后,原执行法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查控等措施期限届满前,接受交叉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续行办理相关手续。原执行法院不得了解、打听、干预案件执行,需要原执行法院协助配合的,原执行法院应当协助配合。
(十二)规范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方式。经两次指令或者提级等交叉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院长批准后,可以依法终结执行。交叉执行后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做好交叉执行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法院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交叉执行工作,以“双赢多赢共赢”思维,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理解支持,形成协同联动的攻坚合力;要将交叉执行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集中各方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挂图作战,确保工作落地落实。上级法院应当强化对下日常督导,周周调度、周周总结,形成日常调度督导机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局长要亲自办理交叉执行案件,特别是疑难重大复杂案件,并形成常态化机制。
(二)落实交叉执行案件台账管理要求。上级法院应当建立交叉执行案件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指导,并定期组织案件质量评查。要加大对指定执行案件的督办力度,一案一号、案结号销,严防反复指定、程序空转。要加大疑难重大复杂、下级法院协调难度大的案件的提级执行力度,防止将矛盾下压。案件执结后,接受交叉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书面报告案件执行情况。
(三)完善交叉执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上级法院要对辖区交叉执行案件进行摸底,建立交叉执行案件通报制度,定期通报辖区法院交叉执行开展情况;要科学考核交叉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于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表现突出的,应当通报表扬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对经交叉执行有实质进展和执结的案件,应当通过综合交叉执行工作,发现原执行法院或原承办人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乃至执行腐败等问题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交叉执行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法院在推动交叉执行工作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加大舆论引导、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要组织发布交叉执行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作用。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建议,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展交叉执行总体工作情况,每半月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将成立交叉执行工作专班,随时调度交叉执行工作;还将成立调研督导组,赴各地对交叉执行工作进行现场督导。对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表现突出的地区,将在平安建设考评中予以加分;对开展交叉执行工作不力的地区,将在平安建设考评中予以扣分,并视情况通报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6日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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