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费的,必须先尽催告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业主逾期未交物业费是因为忘记、记错交费日期等种种原因导致,并不一定是拒绝交费。因此,法律要求物业服务人在为此起诉业主之前,必须先对业主进行催告确定是故意不交的,再启动诉讼程序。对于催告的形式,原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对物业服务人要求较高,而且有部分业主故意逃避,造成物业费收责困难。本次立法将"书面"二字删去,应当理解为允许使用各种方式进行催告,包括工作人员上门通知、电话告知、短信告知、微信告知等多种方式,只要物业服务人能够证明欠费业主已经物业服务人告知后充分知晓了相关情况的,即可认为催告义务已经完成。
物业服务人未尽催告义务,直接起诉主张物业费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呢?
法律规定了物业服务人起诉前的催告义务,但未规定违反该义务的后果。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人未尽催告义务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其尚未获得支付请求权,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尽催告义务不影响物业服务人的债权人身份,只是该债权是附条件的,目前条件尚不成就,故应当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认为,从该条文的主要立法目的来看,在于以前置程序的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如果以实体判决的方式进行处理,此时已经审理完毕,相关司法资源已经投入,无法实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应当将催告理解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未完成催告义务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本条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能以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方式催讨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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