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6修订)》第三十三条(修订前为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拟调价方案,就调价方案与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协商,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约定执行,并按规定向物业项目所在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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