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有效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处室、执法机构、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局相关机构”)以市局名义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4 类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局相关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职责、权限、执法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三)执法权限。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四)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五)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六)监督举报。包括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施行政审批的市局相关机构应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三)统一配发执法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行政执法标识(暗访排查、紧急执法情形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事后公开内容:
(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的时间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据、方式、内容、检查结果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并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公民身份号码、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市局相关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案件结案前不得公开,结案后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方式
第十一条市局相关机构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公场所等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市局相关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准确、及时地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二)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手机应用程序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市局相关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办公自动化及行政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新公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市局相关机构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并申请更正的,公示该信息的市局相关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市局相关机构应当在查证属实后五个工作日内更正完毕;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结果)信息公示满五年(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信用陕西”网站公示满三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信息)。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二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依照信用修复有关规定应予撤下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公示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市局相关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公示。公示该信息的市局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市局相关机构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市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对收集到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实施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出示或经指出仍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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